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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綠色交易所:發揮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引領作用,探索電碳市場協同發展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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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市場均屬于激勵性政策措施,兩者的支持對象有所重合,容易引發公眾對兩個市場發展的關注和熱議。本文在梳理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市場基本概念、發展由來的基礎上,提出兩個市場協同發展的思考與建議,希望能夠幫助各界正確認識兩個市場的區別與聯系,在相關主管部門指導下推動市場協同發展。

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市場現狀

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是鼓勵各類社會主體自主自愿開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并將符合條件的核證減排量在市場出售以獲取相應減排收入的市場機制。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其源于經注冊登記機構登記的自愿減排項目,這些項目應當有利于降碳增匯,能夠避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實現溫室氣體的清除,同時具備額外性。CCER可用于抵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配額清繳、大型活動碳中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自愿抵銷等用途。2024年1月22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啟動。

綠電市場和綠證市場分別代表了可再生能源環境價值的兩種交易形式。綠電市場即綠色電力交易市場,是指以綠色電力為標的物的電力交易市場,電力用戶可以直接與發電企業進行交易,購買綠電,并獲取相應的綠電消費認證,是一種“證電合一”的交易模式。我國自2021年8月開展綠電交易試點,初期只面向風電和光伏發電,2023年2月,《關于享受中央政府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綠電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綠電交易覆蓋至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目前,綠電交易有兩大交易中心,國網經營區域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南網經營區域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交易。

綠證市場即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市場,綠證交易將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屬性與環境屬性分開銷售,是“證電分離”的交易模式。我國的綠證市場起步于2017年,早期是對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電子證書,是消費綠電的憑證。2023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文件),將綠證核發范圍擴大到所有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并明確綠證為綠電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綠電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

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市場  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和綠電綠證交易市場均是重要的市場化降碳工具,在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電力行業優化結構、推動實現綠色低碳轉型等政策目標上具有一致性,但不同市場規則不同,因此兩者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市場在五個方面存在顯著區別。

一是功能定位不同。綠電綠證交易市場的主要目的是服務能源結構調整,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緩解可再生能源補貼壓力并推動能源生產革命和能源消費革命;而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目的是服務全社會節能降碳行動,促進綠色技術應用推廣,引導產業轉型低碳發展,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支撐。

二是涵蓋范圍不同。綠電綠證涵蓋的僅是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而自愿減排項目范圍廣泛得多,除可再生能源發電類項目外,還包括林業碳匯、甲烷減排、節能增效等多種類型。

三是減排原理不同。綠電具有零碳屬性,在相關碳足跡標準或倡議認可的條件下,購買綠電意味著企業電力消費帶來的碳排放量為零;而自愿減排機制下的減排量,代表了企業額外的減排努力,其他主體可以通過交易獲得自愿減排量并用于抵銷自身的碳排放。減排原理的不同也決定了減排范圍的不同,綠電綠證只可在有關國際機制碳足跡規則認可的前提下,用于減少范圍二的間接排放(但根據近期歐盟公布的規則,綠證在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電池碳足跡等相關碳排放核算中均無法使用),而自愿減排量可用于抵銷企業所有的直接和間接排放。

四是機制要求不同。綠電綠證對所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無差別對待,目前已基本實現了全覆蓋;而自愿減排機制對項目的額外性有嚴格要求,即要求項目需要減排機制提供的激勵才可以實施。隨著技術進步和投資成本的降低,目前絕大多數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因為不符合額外性標準無法開發成為自愿減排項目。

五是交易規則不同。綠電綠證僅可交易一次,也暫未出現以綠證為標的物的抵押、質押等融資手段;而CCER不限交易次數,可在二級市場流轉,并且存在基于CCER的多種融資方式,如抵質押、回購、債券等。

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市場也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如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兩者實現了一定范圍內的功能“重合”。從綠電綠證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連接看,當前,北京、天津、湖北、上海等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都已針對重點排放企業購入的可溯源綠電進行碳排放核減的探索實踐;在最新發布的鋁冶煉行業、水泥熟料生產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征求意見稿中,也將控排企業使用的可核證非化石電力的排放因子按零計算。而自愿減排交易與碳排放權交易兩個市場則通過抵銷機制實現互聯互通和有效銜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清繳其碳排放配額。對于供給側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來說,將面臨開發自愿減排項目還是參與綠電綠證交易實現環境價值變現的選擇。

推動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市場協同發展

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市場并行不悖。國際上,清潔發展機制(CDM)、核證碳標準(VCS)等均將可再生能源作為重要支持領域,形成自愿減排交易機制與國際綠證交易機制共存發展的局面。目前在我國,綠電綠證交易機制是面向所有可再生能源電力無差別、全覆蓋地核發綠證,自愿減排交易機制則是按照國際通行的額外性要求和方法學規則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優中選優”進行有選擇性的支持,目前僅公布了并網海上風力發電、并網光熱發電兩項可再生能源領域方法學。因此,兩個機制支持對象雖有交叉,但交叉有限。202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39號)指出,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新能源項目溫室氣體核證減排量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配額清繳抵銷。對于減排量供給方而言,自愿減排機制為額外性較強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提供了一種更具吸引力的選項,項目業主可以在綜合比較市場價格、開發成本、交易難度等要素的基礎上,在參與自愿減排交易還是綠電綠證交易之間進行選擇。

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首先,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在推動碳減排方面更具引領作用。一方面,自愿減排機制的“額外性”要求,可以篩選并引導資金和技術流向那些因為財務指標差、缺乏資金、新技術性能不確定性大等困難無法順利實施,但又真正具有減排效果、更需要支持且對環境和社會發展具有積極影響的領域和項目,從而實現資源的高效、精準配置。另一方面,綠電綠證僅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而自愿減排項目覆蓋范圍廣泛,涵蓋了能源分配、能源需求、能源工業、農業、碳捕集利用和/或封存等16個領域的節能減排、降碳增匯項目,有利于推動社會的低碳轉型。同時,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參與主體多元,涵蓋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有助于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推動碳減排的良好氛圍。

其次,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在履行國際碳減排義務上更具引領作用。自愿減排交易是實現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NDC)目標、落實未來碳市場國際合作共識的重要機制安排與參與途徑。一是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設計直接對標國際公認框架,在吸收借鑒《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的基礎上,其技術規范、開發交易、監督管理始終與國際公認規則保持高度一致。二是CCER可以成為落實碳市場國際合作的重要抓手,CCER具備與VCS、黃金標準(GS)、國際民航碳減排和抵銷市場機制(CORSIA)等減排機制和標準實現互認互通的條件,為開展國際碳信用市場合作和自愿減排跨境交易提供便利。三是CCER為彰顯國家自主貢獻提供了有力實踐,自愿減排項目可突出國家自主貢獻成效,集中展現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與行動。同時,在《巴黎協定》第6.2條規定的碳信用機制國際合作框架下,開展基于CCER的國際合作,幫助“一帶一路”國家開展碳信用開發和交易,并探索計入我國國家自主貢獻的可行路徑,可以進一步發揮CCER在推動國際減排方面的影響力。

再次,自愿減排量在“雙碳”背景下具有持續不斷的市場需求。隨著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不斷深化,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將碳市場作為落實“雙碳”目標的重要抓手,這將為碳市場帶來巨大的市場需求。在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建設過程中,多元化的市場需求和市場生態正在逐步形成。一是履約抵銷方面,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控排企業可以使用CCER抵銷部分碳排放,完成年度履約任務,同時隨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不斷擴容,相關需求會逐步增多。二是自愿碳中和方面,“雙碳”目標提出以來,大型活動、企業運營、產品等維度的碳中和認證方興未艾,成為眾多企業和組織積極開展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的重要選項,背后是各類市場主體履行社會責任、以綠色發展提升自身影響力越來越高漲的需求。三是國際合作方面,條件成熟后,CORSIA以及《巴黎協定》框架下碳市場國際合作等都將可能為CCER帶來巨大的國際市場需求。四是碳中和目標方面,2030年前后隨著碳中和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CCER作為完成碳中和階段性任務指標的輔助性和替代性措施,未來將面臨越來越大的潛在需求。

推動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市場協同發展。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市場未來面臨著越來越迫切的協同發展需求。一方面,目前綠電綠證代表的年間接碳減排量預計高達17億噸,如果無區別全部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扣除企業碳排放,將會動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基礎,也會對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造成巨大沖擊。另一方面,兩個市場尚未建立協調機制,綠電綠證和自愿減排量潛在的重復獲益問題需要找到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未來,可以通過建立跨部門電—碳協調工作小組,加強數據共享和信息公開,不斷提高市場透明度,為市場參與主體選擇自愿減排交易或綠電綠證交易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基礎設施。實現兩個市場協同發展,將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兩個市場的作用,形成更加協調一致的政策體系,提升政策的執行效果。

文章來源:中國環境報